“””在香港申请香港证监会监管牌照,所需条件无非是人和钱两方面,具体表现在机构形式和人员资质
要求
上。“中介人”的类别和
申请条件
在香港的受许可从事证监会规管活动的组织机构可以分为持牌发团、短期持牌发团、注册机构三类。
持牌法团,“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获发牌以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但并非认可财务机构的法团”。
短期持牌法团,“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7条获发短期牌照,可在不多于三个月的期间内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除外)但并非认可财务机构的法团”。
注册机构,“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9条注册以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及第8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除外)的认可财务机构”。短期持牌法团从事规管活动不能超过3个月,意义不大;注册机构首先必须是银行,门槛本来就高。
所以我们只以持牌法团为例,介绍下一般的
申请条件
。
持牌法团一般的适当人选规定对发起人的
要求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条的规定,证监会在考虑申请人是否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以获发牌或获准注册时,除了可以考虑证监会认为相关的其他事宜之外,亦须考虑有关该申请人及(在适当情况下)该申请人的其他有关人士的下列事项: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申请人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公司注册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胜任能力申请公司必须使证监会相信其拥有合适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格的人员,足以确保进行详述于业务计划书中的拟进行业务,能够适当地管理可能面对的风险。
有关这方面的
要求
,香港证监会一系列详细是指引:《胜任能力的指引》、《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及《适用于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负责人员申请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委任少两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拟进行的有关活动。
负责人员英文的正式名称是RO(ResponsibleOfficer)。在递交牌照申请时,拟持牌公司需向证监会一并递交所有拟成为RO的核准申请,以供证监会考虑。持牌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必须有少一名负责人员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
只要被委任者是适当的人选及有关安排不会造成角色冲突,同一个人可以获委任成为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两名RO中,少要有一名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执行董事”。但所有的“执行董事”必须向证监会寻求核准成为RO。
“执行董事”在此处的定义“是指积极参与或负责直接监督该法团获发牌经营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董事”。只要“执行董事”能够以使人满意的方式履行其责任,监督业务,便可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这一规定可以较为便利的安排大陆管理层任职成为香港持牌公司的RO。
证监会会根据非香港居住董事赴港处理规管活动的频度和持牌公司的内控制度和系统的综合水平,来判断居住大陆的董事是否可以胜任香港证监会对RO的尽职
要求
。RO的角色比较像持牌公司付薪水但确对香港证监会负责的下派监督员。RO都需要经过证监会的考核持牌上岗,在证监会注册,终身执业。
RO资格与RO自然人个人相关,与持牌公司不相关,所以RO可以自由更换任职的持牌公司。这种制度设置下,RO如果在工作中违反了证监会规定会掉牌失去终身的执业资格。所以RO为了终身的专业资格,会站在证监会规定的角度监督持牌公司的日常运营符合监管规定,成为香港证监会在持牌公司运营一线的管理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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