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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在深圳成立的条件

集团公司在深圳成立的条件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公司设立

要求

  1. 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2.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母公司必须对子公司进行控股51%以上(绝对控股)。

成立集团公司

办理流程

  1. 前期股权变更(达到母公司对各子公司绝对控股)
  2. 更换母公司名称(重新核名增加集团两字)
  3. 办理集团登记证 成立集团公司的优点: A :便于指挥和安排统一的财务决策,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B :有利于母公司发挥财务调控功能,完成集团统一财务目标。

C :有利于发挥母公司财务专家的作用,降低了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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