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管局的数据显示,内地访港客在香港购买保险的保费,由2008年的32亿港元增至2016年的726亿港元。八年间增长了二是多倍,累积保户数以百万计。这显示了香港保险在内地的火爆。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成,内港两岸也逐渐放宽了保险限制,随着不断的融合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立香港更保险服务中心,或许会很快变成现实。到那时,香港保险经营者会是最大的赢家。彭易经理现有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待转,需要的老板可以与我联系,直接给您介绍一下。
备存独立客户账户保险经纪须把客户的款项存入一个客户的银行账户内,与其自己的款项分开。他不得将客户款项用于有关客户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客户账户”须界定如下,并由保险经纪代其客户持有:(i)“客户账户”是指一个以保险经纪的名义,在一间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正式授权的财务机构所开立,名称有“客户”字样的来往或储蓄账户。(ii)(i i)保险经纪须备有最少一个客户账户,并可备有他认为合适数目的客户账户。
(iii)(i i i)保险经纪倘若代其客户接受或持有涉及保险经纪业务的款项,须迅速把这些款项存入有关客户账户内。保险经纪同时亦须有证据证明,为客户开立“客户账户”的财务机构已确认获保险经纪通知该条例第71条的规定。
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下文概括地列出一些指引,以说明在哪些情况须把款项存入客户账户或可从该账户提取款项。
(a)须存入客户账户的款项下列款项须被存入客户账户:(i)从客户收取用以购买保险合约的款项;(ii)代表客户从保险人、再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及任何第三方收取有关支付保险申索的款项;(iii)为客户收取附带于一般性保险经纪业务交易的款项;以及(iv)须存入客户帐户,用以支付有关该帐户的银行杂费的款项。
(b)可从客户账户提取的款项从客户账户提取的款项须只限于:(i)须代表客户向保险人、再保险人或其他保险中介人支付用以购买保险合约的款项;(ii)代表客户收取以支付给申索人或有权收取有关款项的人士的申索款项;(iii)为客户支付附带于一般性保险经纪业务交易的款项;(iv)获客户书面授权而提取的款项;(v)客户账户的存款所收取的利息;(vi)须从客户帐户提取,用以支付有关该帐户的银行杂费的款项;以及(vii)在不符合第(D)(a)项的情况下,错误地或意外地存入账户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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