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私募基金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全珠海横琴针对股权基金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如下: 企业所得税优惠: 1、 当年纳税额超过2000万评定为金融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所得税享受30%返还,实际征收税率为17.5%。 2、 当年纳税额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可申请评定为成长型总部。
按其年度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企业所得税留存比例为20%,增值税留存比例为25%)的50%予以奖励。
3、不能评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两免三减六(60%)政策:公司制私募投资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企业的所得税享受20%返还,实际征收税率为20%;后三年企业的所得税享受12%,实际征收税率为22%。
个人所得税优惠: 1、纳税超过10万元(含)以税款的40%给予奖励;超过1.5万元(含)以税款的32%给予奖励;超过0.5万元(含)以税款的20%给予奖励。 2、合伙制私募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20%的个人税率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珠海横琴还有什么税收优惠?
政策一:鼓励类企业享受15%所得税优惠 对设立在横琴新区的五大类72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报条件: 1.仅限设立在横琴自贸区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企业在自贸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限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
2.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申报部门: 1.横琴国税、横琴地税 2.对主营业务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横琴商务局界定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详见附录) 政策二:总部经济政策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连续5年给予奖励。
认定条件: Basic conditions: (一)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税费。 (二)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承诺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横琴,不改变在横琴的纳税义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一)投资性地区总部企业 1.按照国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2.在横琴年度缴纳的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承担部分)。
(二)管理性地区总部企业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2家。
3.在横琴年度缴纳的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承担部分)。 ·国内大企业总部 1.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 2.在全国范围或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是跨市或跨省企业。
3.在横琴年度缴纳的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承担部分)。 ·创新金融总部 (一)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金融类机构: 1、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2、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的证券机构、Fund management company、期货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等。 3、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asset management company、insurance agency、insurance broker、保险公估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等。 5、经其他监管部门审批或监管的交易中心(所)、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金融类机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负担部分): 1.经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所)。 2.因在横琴新区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业务取得的收入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保险公司年度保费收入2亿元以上且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保险法人中介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4.其他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创新金融总部认定标准由横琴新区金融工作部门制定,具体见《横琴新区创新金融总部认定办法》。 ·成长性总部 在横琴年度缴纳的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承担部分)。
·其它情况 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项目,经区管委会批准,在认定条件和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奖励标准: (一)税收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上年对横琴的财力贡献,连续5年给予奖励: 1.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的总部企业 按其在横琴新区的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年度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
2.不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的总部企业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和创新金融总部,可选择以下一种奖励方式: a.根据企业年度所得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总额的150%予以奖励,分两个年度兑现,第一年兑现其中的100%,第二年兑现余下的50%。
b.根据企业年度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总额,前两年按其100%,后三年按其60%的标准给予奖励。 (2)成长性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
3.总部企业开展跨境创新业务,为其境外关联主题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利息税对横琴新区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达200万以上的,按其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二)购房补贴 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在横琴新区缴纳房产税的80%连续3年给予补贴。
(三)租房补贴 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月租金的30%(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受理单位: 创新金融总部认定受理单位:横琴新区金融服务中心 其他总部认定受理单位:总部办(横琴新区商务局) 申报程序及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提交申请总部认定——总部办进行资格审核——每年5月底汇算清缴后进行财力贡献核算——奖励兑现。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横琴新区创新金融总部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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