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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需了解工商部门“黑名单”制度

注册公司需了解工商部门“黑名单”制度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3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又称“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如何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one、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对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发现《办法》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与《条例》所称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表述不尽相同增加了“失信”两字更精准地诠释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全面地定义了监管对象和范围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person in charge,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person in charge。 《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two、为什么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 《办法》是对国务院关于建立“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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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贯彻落实在实践中通常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

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称为“黑名单”制度主要依据以下三个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依据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在保证独立、just、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financial institution、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 依据三:2025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附件中明确指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include: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 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 在法律属性上设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行政部门的一种信用监管措施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信用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一是信用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措施之一《条例》和《办法》也明确将其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机关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程序也不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执行

三是在后果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会对企业在经济利益上造成直接减损虽然企业会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而造成商业信誉上的减损进而造成经济损失但这属于间接损失与行政处罚给当事人的直接制裁有一定的区别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机制是对行政相对人失信记录和行政执法结果进行累计后再对其实施的权益限制措施是一种创新性行政约束活动。 Four、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和对应的法律条款 《办法》第五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共有十种情形

in,属于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的情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的情形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单项行政处罚累计的情形以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多项行政处罚累计的情形

依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法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对应的相关工商法律法规(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对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情形对应《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共4条罚则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共4条罚则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共10条罚则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违法行为第七条)共8条罚则

还有3条违法行为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虽然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但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罚则的应当从其规定执行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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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共5条罚则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对应《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共2条罚则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对应《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及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共2条罚则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 five、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一)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条例》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日期起算(二)行政执法范畴的情形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及第二款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2025年4月1日)起工商部门作出的首次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及其他行政决定的日期起算

six、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行政程序 《办法》在行政程序设定上遵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与《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一)信用监管范畴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先公告后列入

《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法》在程序设定上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一致

2.移出程序依申请移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办法》在移出程序设定上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一致

3.公示方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同时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二)行政执法范畴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直接列入《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办法》的列入程序遵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2.移出程序直接移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办法》的移出程序遵从《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3.公示方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行政处罚被撤销登记被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信息同时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seven、异议处置的行政程序 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一)对列入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处置程序 1.提出申请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异议受理

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异议核实

工商部门受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程序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商部门纠错程序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ight、工商部门惩戒措施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措施 《办法》第十五条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款规定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person in charge,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第二款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person in charge、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工商内部的联动惩戒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四项监管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是依照《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person in charge),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person in charge);三是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四是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Nine、多部门联合惩戒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5年)的通知》确定的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

” (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惩戒措施(1)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确需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违法网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关闭违法网站(2)对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进行限制

联合惩戒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Fund management company、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惩戒措施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得担任证券公司、Fund management company、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三)融资授信限制

惩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联合惩戒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惩戒措施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联合惩戒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局(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国土资源部(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联合惩戒部门财政部(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Ministry of Commerce、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联合惩戒部门海关总署(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惩戒措施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设立、change、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从严掌握或不予批准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惩戒措施禁止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联合惩戒部门交通运输部(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惩戒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安监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惩戒措施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惩戒措施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十五)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惩戒措施将当事人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

(十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惩戒措施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联合惩戒部门各有关部门(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惩戒措施工商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网信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联合惩戒部门国家网信办(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in addition,工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supervision、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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