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小心就成非正常户了!这11个问题要注意 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一些纳税人对此认识不清或者存在误区 ,致使出现了税务风险还全然不知,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帮助纳税人规避税务风险,我们围绕非正常户认定11个问题,为大家逐一解析。 one、什么是非正常户?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25年版)第三十八条 二、非正常户认定的流程是什么?
1.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 2.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如果成了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中。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television、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四、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是否仍然有效?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25年版)第三十九条 五、取得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能够抵扣进项吗?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六、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有什么影响?
(一)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二)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三)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25〕122号) 七、在哪里能查询非正常户信息?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1号) 八、非正常户认定对出口企业有何影响?
(一)由退税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2.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3.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4.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二)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九、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解除非正常户操作流程如下: 报送资料: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政策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十、认定为非正常户,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吗?
纳税人本年度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或者纳税人是由非正常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该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十一、非正常户与走逃(失联)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不履行税收义务且查无下落。 不同点: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制定非正常户认定书,走逃失联企业不制定认定书。
(二)对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列入异常凭证管理: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三)非正常户认定以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不需要。
政策依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6号) 综上,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有以下后果: 1.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3.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4.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5.对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6.纳税人本年度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或者纳税人是由非正常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该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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