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工商
Registration process
one、外商投资企业的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two、独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指有一个投资主体并且是个人出资,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 合资企业: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
2.年度审计报告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每年都要出审计报告,而合资企业不用出审计报告。
three、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及流程 条件 1.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people);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
Require
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2.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people);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低限额(不低于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
Require
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申请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Original)(Note: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director、监事、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 7.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law、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Note: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9.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Note: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illustrate:①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Hongkong)Ltd.、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but,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经进入境内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记录的以下材料,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Four、事项程序 名称核准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使用银行数字证书或CA公司发放的数字证书登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提交申请,等待系统确认结果 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one)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2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2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营者盖章); (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Hongkong、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two)外商独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feasibility study report(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2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as follows: (1)外国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Hongkong、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five、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外商独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增值税方面,有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国税发[1999]1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按规定享受定期减免优惠、地区税率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追加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定期减免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port、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49号文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 追加投资优惠,财税[2002]56号文规定:“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one)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two)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 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国税发[1999]173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of,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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