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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有什么用?最全关于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整理大全(好文!)

公司章程有什么用?最全关于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整理大全(好文!)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一般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提供了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的机会

以往人们都不大重视公司章程以为只是个手续而已但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所了解并希望充分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章程今天分享的这篇文章梳理了公司法中授权性条款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与原公司法相比,2006年公司法最大的亮点是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众多公司治理上的问题允许股东自行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2013年的修正使股东自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的规则变化放权授权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

本文对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事项汇总介绍并抛砖引玉对其实务价值简要分析法定代表人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担任并依法登记

2实务分析按照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公司法的用语是“”民众的习惯用语为“总”本文使用“总”一语取公司法“”之意)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者总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事情最终公司法决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

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

如何在董事长总身上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公司控制权之争对公司运营的参与控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十分重视也应该重视的问题从实务角度看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

in,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操作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担任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实务分析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

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but

Require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also,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

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操作建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从清晰明了角度出发笔者习惯于独立成条专项表述甚至可以与其他核心关切的问题组成专章进行约定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

股东出资时间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2实务分析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

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at present,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

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also,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

Require

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操作建议对于银行、Insurance、finance、fund、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仍有注册资本额度及缴付时间的限制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再汇总介绍实务中遇到特殊类别公司的注册应先梳理研究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

Require

对普通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权但笔者仍建议股东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股东自身的资金筹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红利分配增资认缴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but,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实务分析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希望在红利分配上做适当倾斜

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个一般规则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同时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则改变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约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

Require

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等公司法无特别限制。2)红利分配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

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分配当公司微利无法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收益

Require

仅能以可分配利润向该部分股东分配非红利部分的资产不得随意分配。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的企业会

Require

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结构即部分股权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actually,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目前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定允许公司红利分配由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

关于增资认缴一般原则是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东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此项原则。3操作建议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

Require

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

but,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笔者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股权转让的条件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实务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础

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的用心良苦的转让规则之后笔锋一转允许股东不按公司法设定的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的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this means,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

根据实际需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3操作建议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分重视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

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够灵活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1法律规定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but,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but,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分析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规定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的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充分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这一系列充分放权的重要实务意义不限于:1)股东会的内部治理绝大多数内容均可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各自的利益诉求。2)财务投资者可以对公司经营有更大的影响力

财务投资者不以控股为目的一般持有公司小比例股权通过增设股东会职权设计合理的表决权制度(例如特别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可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否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3)使股东让渡部分经营决策权以换取其他方面的优惠成为可能股权在一定程度上的结构化设计有了制度空间例如前文提到的“优先股”之事。3操作建议公司法尊重股东自治但不意味着自治内容越多越好

从思维习惯看公司法规定的规则是被普遍认知接受的股东大幅调整时容易因不符合思维惯性而被忽略掉造成“违规”。therefore,除非确有必要尽量少做调整但如果做了调整则建议对调整部分重点标注或单独编撰成文以提示使用者执行者

also,近几年PE(私募股权基金)队伍逐渐壮大很多PE机构喜欢将国外的“投资条款清单”照搬进国内使用这种舶来的投资条款喜欢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无微不至”的各类限制而此种限制往往要在股东会职权股东表决权中落实

以笔者的经验如此众多的限制并不符合中国企业的管理风格容易造成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制约企业适度灵活高效快速的成长因此建议在增加股东会职权时限制性条款的设置应慎重在兼顾风险控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运营的灵活度便利性需要

董事的任期,Chairman、副董事长的产生1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Chairman、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分析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董事可连选连任。Chairman、副董事长的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规定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也可约定由股东会选定甚至还可以规定由某个或某些股东推选的人员担任。at the same time,副董市长职位可设可不设可以设1人也可设多人

实务中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任往往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之争副董事长职位可能成为摆设也可能通过制度设计使2-3名副董事长对董事长形成有效制约还有可能由副董事长联合其他董事架空董事长

3操作建议公司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无规定故应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切不可表述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按法律规定执行”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除行使法定的十项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增量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2实务分析如前文所提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机构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的法定十项职权外扩充董事会的职权也可以对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董事会职权的扩充体现了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董事会决策事项的限制体现了股东对风险控制的谨慎态度当将本应由总决策的内容一部分升格至董事会讨论决定时则体现了公司经营的进一步谨慎

综合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及职权扩充或限制的自治授权来看公司法对特别重要的事项明确划定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管辖对其他事项均允许由股东自行在股东会董事会与层之间进行授权分配

这类似于一座宫殿公司法规定应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各十项职能是这座宫殿的承重墙不得拆除其余墙体隔断装修装饰均可由房子的主人自行设计安排。3操作建议与股东会相比董事会的职权可作更加具体量化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否则将出现无法可依也无据可依的情况

董事的表决权为一人一票无协商余地

总职权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实务分析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法定职权后增加一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处的其他职权与已列举的法定职权是并存关系

公司法对总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后另款行文“公司章程对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行文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的职权可以否定公司法对总职权的规定此点差异在实务中予以注意即可

also,公司法通过“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与“公司章程对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项规定为总职权设置了相当大的蓄水池总获得股东会及董事会充分授权时可以权倾朝野放马奔腾总职权被刻意限制时则需小心翼翼步履蹒跚

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董事长董事会总之间如何分配股东在多大范围内对总进行授权这需要根据股东的需求总对公司的作用等等众多因素确定。3操作建议对总放权束权都被公司法所允许两个方向的操作本身无好坏优劣之分

but,无论向哪个方向操作股东都应当通过公司章程以及相配套的其他管理制度细化、clear,避免授权不明公司治理秩序混乱股东资格的继承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but,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实务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资合性双重特征且通常认为人合性特征更为明显股东间的相互了解信任是合作的基础股东的亲属往往与其他股东相互熟识再考虑到维持公司股权结构基本稳定合理保护继承人股权权益等问题公司法允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

but,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迅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

如果死亡股东没有第一序位继承人其股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中再引入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则股权分配公司治理问题将更加复杂。2)继承人中如有法律意义上的外国人公司性质将因股东“外国人”的身份发生变更股权变更的审批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开展等均可能受到影响

3)有些股东间的合作仅仅是基于对股东本人的信任对其能力的认可而展开换作股东继承人时合作基础可能不再存在致使合作无法继续基于以上考虑公司法在规定股东资格可由继承人继承的同时增加一但书允许股东约定继承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3操作建议中国已经进入到无股权不富的时代对股权的重视和争夺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therefore,实务者应特别重视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处理笔者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退而求其次的方案是由股东指定被其他股东认可的继承人继承且应注明当被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股东资格不允许再被继承

公司解散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实务分析从公司法规定的解散原因看可分为股东自主决定解散与被强制解散两大类股东自主决定解散又可分为事前约定与事后达成解散决议两类而事前约定则包括预设的营业期限届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理想状况下公司可以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由股东决议解散而寿终正寝

但实务中伴随着公司利益之争愈演愈烈个别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想通过解散来保护权益降低损失时顺利解散越来越难这种情况在中外合资国企与民营合作原始股东与财务投资者大企业集团与小民营企业股东之间多有发生

For example:1)有的投资机构以高溢价投资某公司对公司投资的资金远超过原股东的投资金额但持股比例远低于原始股东且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当被投资公司原始股东违背诚信无心经营挥霍投资机构的资金时投资机构往往“束手无策”

2)有的中外合资公司外资方以技术投入中资方投入大量现金及实物资产但企业被外资方控制当实际控制一方恶意损害另一方利益时利益受损方的救济手段往往显得孱弱无力。Generally speaking,公司非常规解散股东权益会受到较大损失所以解散并不是保护股东权益的优选方案

but,当以上情况及类似情况发生时受损股东如可按程序解散公司至少可降低损失数额并阻止损失的进一步发生基于此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授权在公司章程中补充约定解散事由在非常态下通过解散公司降低损失

3操作建议公司解散是把双刃剑可以保护小股东利益降低损失也可能使部分股东以公司解散为由损害企业的正常经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应当将何种情况列为解散事由不一而足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but,笔者认为股东预设解散事由应极其慎重须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司正常经营除非确有必要少增设或不增设解散事由执行董事的职权1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简要分析执行董事的职权并非参照董事会职权执行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且如何规定完全授权股东决定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六项职权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扩张监事会的职权附公司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该部分内容由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编辑在此表示感谢

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无记载则构成公司章程无效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以下7项

  1. 公司名称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3. Company registered capital;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 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虽属法定事项却并不乏自由约定的用武之地另有散见于《公司法》一系列条款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方向性的规定这些都需要通过自由约定来确定具体内容详情如下

  1. 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担任(第13条)
  2. 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3. Chairman、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4.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
  5.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条)
  6.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
  7.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条)
  8. 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2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这就是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只有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才能生效若欠缺该事项并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简言之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即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包括《公司法》有一般性规定但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排除该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各个条款之中

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

Specifically,共有以下15项

  1. 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第十六条)
  2.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第三十七条)
  3. 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一条)
  4.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5.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6.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7.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8. 公司章程对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九条)
  9. 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10. 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11.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一条)
  12. 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五条)
  13.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14. 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15. 公司章程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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