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在保险行业中是很重要的一环,但在我国还未维权发展起来,这也说明这个行业在我国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与潜力。尤其是近段时间,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的更新,更是传递出了国家想要重视保险公估发展的信号。彭易经理接受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公估牌照转让,同时也有数张现牌待转,需要的可以联系。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 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 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 发起人、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 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
- 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
-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 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 撤销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公估机构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 公司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 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 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或者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保险公估机构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机构相竞争的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可以
要求
保险公估机构撤换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彭易经理接受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公估牌照转让,同时也有数张现牌待转,需要的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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