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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三、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2项“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四、受理机构吉林保监局。

五、决定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决定机关为中国保监会;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决定机关为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办事条件

  1. 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2.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3.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 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10. 内控制度健全。
  11. 现有机构运转政策,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12.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13. 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清单。
  2. 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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