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发布,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意图非常清晰明确,而三地之间各种制度和政策套利空间必然会随着融合发展而逐步消弭,三地之间人员、资金、制度的交融,也必将为香港保险扩大影响力、增大覆盖面打下基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非常可能意味着香港保险将更加便捷地触达更广大的内地人群。
彭易经理现有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可转,有兴趣的老板可以联系我了解一下。公司也接受香港保险经纪公司的代办。资本及净资产并非法团的保险经纪须任何时间都在其保险经纪业务中备存最少港币100,000元的最低资产净值。法团的保险经纪须任何时间都备存最少港币100,000元的最低资产净值及最低缴足款股本。
定最低资产净值时,不包括所有无形资产,并须根据在本港公认的会计原则计算。专业弥偿保险保险经纪必须备存一份专业弥偿保单,为任何一次申索及任何一个十二个月的保险期提供最低弥偿限额。
最低弥偿限额须为:(i)以下列方式计算的款额:·专业弥偿保单的生效日期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保险经纪收入总额的两倍(适用于经营保险业务超逾一年的保险经纪);·专业弥偿保单涵盖日期内的十二个月的预计保险经纪收入的两倍(适用于经营保险业务不足一年的保险经纪);或(ii)港币3,000,000元两者以数额较大者为准,最高款额为港币75,000,000元。
若保额超逾上述金额,当然可另作安排,以应付个别经纪的需求。如果作出一项理赔后,可动用的弥偿限额下跌至低于上文第(i)项所订定的款额,便须把保额复效至不少于上文订定的最低款额。如弥偿限额按上文第(ii)项订定,保单须载有一次保额自动复效的条款,把弥偿限额调整至不少于港币3,000,000元的水平。
就本文而言,保险经纪收入是指就任何含有保险成分(不论成分多少)的合约提供意见或安排而赚取的收入。保险经纪或其行政总裁须符合由保监局指定的方式及形式的持续专业培训计划之规定。不属个别人士的保险经纪只有资格从事其行政总裁有资格从事的保险业务范围。
保险经纪须把客户的款项存入一个客户的银行账户内,与其自己的款项分开。他不得将客户款项用于有关客户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客户账户”须界定如下,并由保险经纪代其客户持有:(i)“客户账户”是指一个以保险经纪的名义,在一间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正式授权的财务机构所开立,名称有“客户”字样的来往或储蓄账户。(ii)保险经纪须备有最少一个客户账户,并可备有他认为合适数目的客户账户。
(iii)保险经纪倘若代其客户接受或持有涉及保险经纪业务的款项,须迅速把这些款项存入有关客户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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