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代理人及/或货币兑换商如有意在今年五月三十日后继续经营金钱服务业务,他们必须於五月三十日或之前向海关关长递交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申请书。
香港海关发言人今日(五月二十日)表示,香港海关已成立金钱服务监理科处理金钱服务经营者的发牌制度,并监管持牌人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法定
要求
的情况。金钱服务监理科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打击洗钱条例生效起,接受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的申请。
打击洗钱条例为已在香港警务处联合财富情报组登记为汇款代理人及/或货币兑换商提供过渡安排。他们可继续经营业务直至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或如他们在过渡期内(即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或之前)提交牌照申请,则在申请获批准、拒绝或申请人撤回申请前,可继续经营其业务。
发言人说∶「汇款代理人及/或货币兑换商,如仍未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而又有意继续经营其业务,须尽早并於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期限届满前递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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