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证监会的监管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受规管活动|证监会):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及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属于第一类受规管活动,即“代客户执行证券买卖交易及/或证券分销(例如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当然,股票经纪“亦可以经营第4、第6及第9类受规管活动,条件是该等活动完全附带于你作为股票经纪的交易活动”。
由于香港证券公司的基本业务是帮客户开开户,下下单,卖卖投资产品,它们的合规部门主要业务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KYC(摘抄一段香港证监会原话):(a)持牌人或注册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的身分、每位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如客户并非亲身开立帐户,则有关的开户程序应该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进行,从而确保持牌人或注册人得以知悉该客户的身分。
如开户文件并非在持牌人或注册人的雇员面前签立,则客户协议(如第6.1段所界定的)的签立,及有关的身分证明文件的见证,应由其它持牌人或注册人、持牌人或注册人的联系人士、太平绅士或专业人士例如银行分行、执业会计师、律师或公证人加以验证。
同时,亦可以使用获得《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认可的验证服务,例如由香港邮政所提供的验证服务。
(b)此外,如果持牌人或注册人遵从下列程序,客户(机构客户除外)的身分亦可以适当地加以核实:(i)新客户将一份已签署的客户协议(请参阅第6.2段)连同该客户的身分证明文件(客户的身分证或其护照的有关部分)副本交给持牌人或注册人,以核实客户的签名及身分;(ii)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取得由该新客户在香港持牌银行开立的账户所签发的支票及将有关支票兑现(该支票的数额不得少于10,000港元1,并须载有该客户在身分证明文件上所显示的姓名);(iii)由该客户签发的支票上的签名,必须与上述客户协议的签名相符;(iv)客户(透过客户协议或通告)获告知有关的开户程序及所施加的条件,尤其是必须待清算支票后才可使用新账户的这项条件;及(v)持牌人或注册人保存适当的记录,以显示其已充分遵守客户身分确认程序。
2.AML(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这就是目前市场上需求最大,最热门的compliance类别。因为之前实在有太多大的金融机构(比如HSBC)因为反洗钱部门的漏洞而被巨额罚款的……但其实AML也算是KYC的一个重要部分。
3.Checkclients’suitability如果客户要认购一些投资产品,证券公司就需要对客户的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审查,比如风险承受能力什么的。
合规部门就要负责把控整个流程的完整性,以免客户亏钱后哭着告公司忽悠他们……4.Marketingmaterial在retailfundcompany通常有一个team专门审查marketingmaterials。
香港证监会每天都有人抽查市场上的各类基金广告、massemail、报纸文章等,看看是否有misleading的部分(比如投资回报的图标数字有没有标明出处,benchmark是否恰当等等)。
所以compliance就要在materialsgopublic之前仔细核对format和content,看是否符合证监会的guideline和当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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