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前,英国税制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和其他税收。17~18世纪盛行消费税,开始建立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1799年首创所得税后,税制结构发生变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接税收入已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0%左右,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后开始征收增值税,间接税比重上升,但仍以直接税为主要税收来源。1975年颁布石油税收法令,对石油公司征收石油收入税等。1976年8月对开发土地资源取得的收益或在土地所有权转移中取得的收益课征土地开发税。
到1990年设置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社会保险税、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石油收入税、土地开发税、印花税、资产转让税和关税等。
其中,中央税收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30.21%,公司税占12.09%,社会保险税占20.63%,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占34.14%,财产税占2.75%。英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英国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
国税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90%左右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左右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但不是主要来源。构成地方财政主要财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与税收收入划分相适应,英国的税收权限也高度集中于中央。
全国的税收立法权由中央掌握,地方只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才享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但这些权限也受到中央的限制,如80年代英国颁布的地方税收额封顶法就是显著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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